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綉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凱繼律師
- 被上訴人
- 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榮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皇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容以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年律師
- 被上訴人
- 昇陽自行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施和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佩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