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林怡伸
- 當事人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記 被 上訴 人 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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