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記
- 被上訴人
- 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