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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亦強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宇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正忠專利師
被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黃仁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懷力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宇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謝慧嫻專利師
被告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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