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維亞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秀培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哲
- 訴訟代理人
- 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興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亦強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宇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正忠專利師
- 被告
-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仁宜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懷力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宇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慧嫻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岳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4頁第16行、第5頁表格第3列關於「被告」
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