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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哲
訴訟代理人
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亦強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宇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正忠專利師
被告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仁宜律師 (以次五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懷力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宇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謝慧嫻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4頁第16行、第5頁表格第3列關於「被告」

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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