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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怡伸

上訴人
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記
被上訴人
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可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該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另上訴聲明第四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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