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代理人
吳重玖律師
代理人
吳柏垚律師
代理人
陳信行
相對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對人
詹嘉皓
相對人
鐘世英
相對人
楊喬予
相對人
邱士哲
相對人
邱明傑
相對人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