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 聲 請 人
-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淡如
-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 馮達發律師
- 鍾薰嫺律師
- 吳重玖律師
- 吳柏垚律師
- 陳信行
- 相 對 人
-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隋台中
- 相 對 人
- 詹嘉皓
- 鐘世英
- 楊喬予
- 邱士哲
- 邱明傑
- 鄔洪源
- 共同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