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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

返還不當得利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上訴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 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被上訴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被上訴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誤寫情形,爰依法一併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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