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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潘曉玫

上訴人
即被告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上訴人
即被告
熊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再共同訴訟之連帶債務人共同提起上訴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逕依1人計算其價額。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均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書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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