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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怡伸

上訴人
哈迪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益誠即數位小兔攝影週邊器材行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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