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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抗字第6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陳端宜

抗 告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 對 人
詹嘉皓
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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