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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29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銓益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益
代理人
洪維駿律師
相對人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雄
相對人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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