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銓益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銘益
- 代理人
- 洪維駿律師
- 相對人
- 鍵財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雄
- 相對人
-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振澤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