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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告
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玉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黃彥倫律師

林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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