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 原告
-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蓓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華律師
- 被告
- 高佳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銘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正儒律師
- 被告
- 雨林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杜玉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律師
黃彥倫律師
林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