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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星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裕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告
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理由欄第陸點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 「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及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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