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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曾啓謀

上訴人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被上訴人
胡惠萍
被上訴人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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