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陳端宜

上訴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興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亦強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呂正忠專利師
被上訴人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仁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懷力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宇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謝慧嫻專利師
被上訴人
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廖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該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二、上訴人主張其為我國第I572888、I546561號發明專利(下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公司製造並販賣用於薄型筆記型電腦之3片式及4片式光學鏡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而其就系爭專利之更正申請,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公告(下稱系爭專利之第1次更正)。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專利之第1次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等規定,且所提引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之請求項不具專利要件,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

三、經查系爭專利有舉發案(N01)在智慧局審查繫屬中,上訴人於114年8月22日向智慧局申請對系爭專利之第1次更正之內容更正(下稱系爭專利之第4次更正),該舉發案及系爭專利之第4次更正與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相關,影響裁判結果,而所涉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四、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