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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原告
張可欣
原告
張艾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閔涵律師
被告
智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恒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有第1項但書或第5項所定情形外,因專利權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同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0條第1項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始生效力,如被告未依第10條第1項、第5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5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被告原委任王仲軒律師、潘俞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嗣於民國115年8月10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關係,茲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5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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