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 原告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原告
- 張可欣
- 原告
- 張艾可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智謙律師(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耐嘉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光庭(葉春男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秀真(葉春男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俞妏(葉春男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俞岑(葉春男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姿辰(葉春男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瑀蓉(葉春男之繼承人)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酷瘋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洪斌
- 被告
- 倫沁時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偉倫
- 被告
- 群曜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奇川
- 被告
- 廣鼎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淑華
- 被告
- 林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曉昇
- 被告
- 雷紋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銘漢
- 被告
- 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龍文
- 被告
- 凱潤達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治國
- 被告
-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錫煌
- 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秋峰律師
- 被告
- 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吟儀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啓恩律師
- 被告
- 朗慶生活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慶諒
- 被告
- 智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恒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仲軒律師
- 被告
- 佳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蔡雪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定國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彤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宣佑律師
- 被告
- 富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秀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勤軒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宥鈞律師
- 被告
- 炫輝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炎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士銓律師
- 被告
- 摩米士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嘉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淑娟律師
- 被告
- 聯洲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董國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嘉成律師(兼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子洵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淳瑜律師
- 被告
- 光連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昀宸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耿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改定蔡季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