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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卓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堯
被上訴人
戴爾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0 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至99年7 月14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9年7 月20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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