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告臺灣司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申劦金屬製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告臺灣司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申劦金屬製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