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卓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欽堯
- 被上訴人
- 戴爾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0 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至99年7 月14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99年7 月20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