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林洲富
- 當事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林秉欣 律師 被 告 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洲 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 羚 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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