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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洲富

原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
被告
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林 洲 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羚 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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