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
- 原告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立鍵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欣 律師
- 被告
- 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