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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8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洲富

原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 律師
被告
光達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榮輝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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