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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
上訴人
即被告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其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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