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惠如

上訴人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張月
上訴人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被上訴人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