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中華經貿網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張月
- 上訴人
-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衛銘
- 被上訴人
- 慧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