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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86 號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17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86 號

聲請人
林玉鳳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17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1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違反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1738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雷超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86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17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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