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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37 號

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烱燉許志雄謝銘洋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337 號

聲請人
賴家閎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既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何法院及確定終局裁判字號,亦未具體敘明該裁判所適用之何法規範及裁判所持見解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337 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不服羈押處分,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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