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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71 號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71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7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2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其所陳實均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無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71 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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