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柄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柄楠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柄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其坦承犯行,並有錄影照片、行竊工具及同案共犯證述,而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嫌重大,且其所犯竊盜次數甚多,並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因不敷吸毒所需而多次竊盜,以供其吸毒花費,且犯案時租屋於桃園市居住,又至新北市、基隆市一帶犯下多起汽車內財物竊盜案,本院乃足信其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及101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事由,而自民國101年9 月3日起將其羈押在案。茲查,本件被告李柄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11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有該確定裁定1紙在卷可考。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借予執行該觀察勒戒處分,經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辨論終結,乃同意借予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被告已自101年10月9日起,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此有該署101年度基檢平觀執字第88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即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執行前開觀察勒戒處分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