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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福康劉桂金曾淑婷

原告
賴育志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告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光民
被告
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被告
馥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祥宇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聿鴻所涉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1324號(由105年度易字第355號改分)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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