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原簡字第1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基原簡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夢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夢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二、查獲經過補充:「105年2月4 日警方因被告持有槍砲案,持搜索票於基隆市○○區○○○街00巷00○0 號執行搜索時,陳夢迪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主動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夢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又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係員警持搜索票(案由為持有槍砲)執行搜索時,尚無客觀情資懷疑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即主動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認其係在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坦承前揭犯行,進而接受裁判,其所為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就該部分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再減。
㈣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均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00號
被 告 陳夢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夢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
度基簡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3月
12日期滿執行完畢。另其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33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3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前揭3罪,嗣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54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數罪經接
續執行,於102年8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於103年7月3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693號及103年度基簡字第1639
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以上2刑經接續執行,
於104年6月3日執行完畢。
二、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5年2月2日晚上7時許,在基隆市○○○街00巷00○0
號,玻璃球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月4日,在上開處所,為警因執行搜索勤務而查
獲,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陳夢迪於警詢時之自│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
│ │白 │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
│ │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二 │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105年2月4日下午 │
│ │ 公司105年2月24日濫用│5時45分為警所採集之尿 │
│ │ 藥物檢驗報告1紙 │液經送驗,結果係呈安非│
│ │2.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
│ │ 尿檢編號: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1紙 │ │
├──┼───────────┼───────────┤
│ 三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 │ 份 │之施用毒品犯行。 │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 │
│ │ 表1份 │ │
│ │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 │
│ │ 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 │
│ │ 新資料報表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楊婉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士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