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410號、第5622號),本院就被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建成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就其因業務過失致被害人林牡丹死亡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犯業務過失致告訴人霍均鎮、張巧英受傷部分,業經上開告訴人2 人撤回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