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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志祥周裕暐藍君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410號、第5622號),本院就被告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建成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就其因業務過失致被害人林牡丹死亡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犯業務過失致告訴人霍均鎮、張巧英受傷部分,業經上開告訴人2 人撤回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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