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金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按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13日修正公布,法院受理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軍事法院之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管轄區域劃分係採部隊地區制,基隆市各部隊、新北市瑞芳區、貢寮區、雙溪區、平溪區、金山區、萬里區各部隊軍法案件由本院管轄),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