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 原告
- 張瓊心
- 原告
- 葉佩欣
- 原告
- 鄭安妍
- 被告
- 沈楷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8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