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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真周霙蘭

被告
鄭舜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46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舜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舜譯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到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