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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鄭虹真李岳姜晴文

原告
吳明德
被告
李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6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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