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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姜晴文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明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6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偵字第 5687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25 號    判決日 111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25 號    確定日 111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1 年度執字第 1498 號     編號1~1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100 日(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17日 110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偵字第 5687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25 號    判決日 111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25 號    確定日 111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1 年度執字第 1498 號     編號1~1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100 日(已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6日 110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偵字第 5687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25 號    判決日 111年6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25 號    確定日 111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1 年度執字第 1498 號     編號1~1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100 日(已執畢)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5日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偵字第 5687 號 基隆地檢 111 年度偵字第 3719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 第 425 號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7 號   判決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上易字 第 425 號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7 號   確定日 111年6月15日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1 年度執字第 1498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236 號     編號1~1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100 日(已執畢) 編號11~1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70 日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 111 年度偵字第 3719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7 號    判決日 112年1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簡上字第 87 號    確定日 112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236 號     編號11~1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拘役 7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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