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 原告
- 連文靖
- 被告
- 蔡芳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吳佳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