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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扣字第1號

聲請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福康

聲請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第三人
Tether Limited(泰達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第三人持有不詳被告詐欺案件之犯罪所得,聲請扣押該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三人Tether Limited(泰達公司)0x14091f1d0a422Ccc678217EDfF90745D64bD9EB1、0xbEeF863BC81ABEacZ0000000000F069bE09ac3F0兩組錢包之USDT准予扣押。

理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詐騙蔡舜傑等145人之詐欺案件,聲請人認第三人持有該不詳被告詐欺犯罪所得,聲請扣押該財產。亦即第三人TetherLimited(泰達公司)0x14091f1d0a422Ccc678217EDfF90745D64bD9EB1、0xbEeF863BC81ABEacZ0000000000F069bE09ac3F0兩組錢包之USDT准予扣押,經核尚非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3年3月31日18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註: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規定,得抗告。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扣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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