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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真周霙蘭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紫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紫涵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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