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紫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紫涵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邱紫涵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