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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吳佳齡鄭虹真周霙蘭

原告
李燕雲
被告
蔡衆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1號(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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