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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原告
張宸維
被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

陳俊安之

陳俊安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46號),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既未與本案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訴訟同時處理,應認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之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係屬漏未裁定之補行裁定範疇,自得經依本院於115年7月15日基院麗民玄一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25號函示內容予以補判,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本院115年7月15日基院麗民玄一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25號函各1件在卷可憑。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顏偲凡

法 官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洪幸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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