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郭炳毅
- 被告
- 黃地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妨害名譽案件(原案號:114年度基簡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地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