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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美玲

原告
郭炳毅
被告
黃地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妨害名譽案件(原案號:114年度基簡字第9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地養被訴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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