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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陸怡璇

  • 被告
    張嘉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5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235號),本 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嘉榮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壹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張嘉榮為馬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馬龍公司)、泓順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04月26日更名為泓順源有限公 司,又於107年08月22日更名為源昇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泓順源公司)、屏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屏程公司)、杰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杰晶公司)、廣陽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陽照公司)、智勤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勤勇公司)、江寶殷富有限公司(下稱江寶殷富公司)、耀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耀晟公司)、藝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104年8月3日更名為藝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藝卓公司)、勇翰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勇翰公司)、偉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偉凌公司)、緯漢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緯漢公司)、駿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駿皇公司)(下合稱馬龍公司等13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附表1各 編號所示登記所需款項,均係其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親友(詳如附表1各編號所示),存入附表1各編號金融機構、帳號、戶名等欄所示之帳戶,而作為上揭13家公司股東繳納之股款,實際上各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卻仍將相關帳戶之存摺影本,交予不知情之附表1各編號會計師欄所示之會 計師,由會計書進行查核簽證資本額作業,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後,繼而持上揭存摺影本、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相關財務報表與其他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資本增加登記時所需之文件,向附表1各編號主管機關欄所示之管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如附表1各編號登記種類欄所示之公司登記,使不 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案卷內,並於附表1各編號核准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核准上 揭公司之申請登記事項,均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事項之正確性。 (二)張嘉榮於105年2月22日為耀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竟無實際繳納股真意,基於違反公司法、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2所示日期,指示不知情之親友( 詳如附表2所示),將附表2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存入附表2 金融機構、帳號、戶名等欄所示之帳戶,作為公司股東繳納之股款,並將相關帳戶之存摺影本,交予不知情之附表2會 計師欄所示之會計師,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會計師查核簽 證資本額之作業,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後,持上揭存摺影本、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相關財務報表與其他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資本增加登記時所需之文件,向附表2主管機關欄所示之 管理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如附表2登記種類欄所示之 公司登記,嗣於附表2日期欄後數日之附表3編號15日期欄所示日期,將附表2存入之款項提領出如附表3編號15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而未實際繳納股款,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案卷內,並於附表2核准 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核准上揭公司之申請登記事項,均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公司設立事項之正確性、社會大眾對公司資力之認知及交易安全。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張嘉榮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蔣江永、蔡蒲豪、余智勇、林泳佐、謝旻翰、廖國良、賴冠嶽、陳進義、蔣阿秀、沈嘉慶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及其附件馬龍公司等13家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存款、提款及匯款單據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公司法第9條雖於107年8月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修正第3項、第4項,第1項、第2項規 定並未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論處;刑法第214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該次修正係因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 段規定提高為30倍,故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修正提高為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各罪罰金數額內在邏輯一致,核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無變更,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論處;再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該項於108年5月30日 修正後,則將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4種。因此,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 納股款明細表不論是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但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之「致會計事項不實」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二)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共15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涉犯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容有誤會(詳後述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雖認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應收股款任由股東收回罪嫌,然被告實際上從無繳納該股款之真意,應認被告涉犯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此部分法條項、次相同,僅係前後段差別,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 定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利用起訴書附表1、2各編號會計師欄所示之不知情會計師遂行本案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無實際繳納股款真意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係出於為辦理公司增資登記之同一目的,犯行之主觀意思活動目的單一,評價上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一般社會通念,方屬適當。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上開1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附表1、2所示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明知附表1、2各編號所示公司所需之股款均未實際獲得繳納,竟製造虛偽金流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以不實方式辦理公司之設立、增資登記,妨礙主管機關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風險,應予非難;復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57頁),就其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類似、侵害法益之重複性高、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接程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1各編號部分,明知股款應確實 收足,竟基於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股款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為附表1各編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 行為,致該等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形式審查後,誤認附表1 各編號所示之公司已依法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款,符合公司設立登記要件,進而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及資本額審查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收回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二)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其犯罪主體限於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不實財務報表罪,其犯罪主體必須 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司法第9條第1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等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 另商業會計法所謂商業負責人,該法第4條亦明定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三)經查: 1、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07年8月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8條,並經行政院於107年10月26日以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嗣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上開「實際負責人」之規定,不再限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有適用,故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以將「實際負責人」之概念適用於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在內之所有公司。是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內。倘非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縱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之人,仍非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所稱公司負責人,亦不能視為商業負 責人。即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規定並非 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 2、且查附表1各編號公司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即修正前公司法 第8條定義之公司負責人),均業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就 其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為 不起訴處分,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5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是認此部分具公司法第8條所 定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既已不成立上開犯罪,無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自無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無從論以公 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惟被告此 部分犯嫌若成立犯罪,與其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櫻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1 編號 登記 負責人 主管機關 公司 登記總類 日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金額 款項存入方式 會計師 申請日期 核准日期 1 賴明棋 臺北市政府 屏程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2年5月29日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屏程實業有限公司 480萬元 由蔣阿秀(同案被告張嘉榮之前妻,被告蔣江永之胞姊)臨櫃存入現金。 王柏青 102年6月10日 102年6月19日 2 蔣江永 臺北市政府 泓順源公司 設立登記 103年5月22日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泓順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籌備處蔣江永 750萬元 由蔣江永、張嘉榮分別臨櫃存入現金50 萬元、700 萬元 江燈旺 103年5月23日 103年5月23日 3 賴明棋 臺北市政府 屏程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3年5月28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屏程實業有限公司 600萬元 由張嘉榮自附表3編號2之泓順源公司增資款620萬元中臨櫃存入600萬元現金。 江燈旺 103年5月30日 103年6月5日 4 蔡蒲豪 臺北市政府 緯漢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3年6月5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緯漢國際有限公司 500萬元 其中250萬元係蔣江永自屏程公司上揭帳戶提領後存入,詳附表3編號3,另由蔣阿秀匯入250萬元。 江燈旺 103年6月9日 103年6月10日 5 李榮智 臺北市政府 杰晶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3年6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杰晶實業有限公司 500萬元 由沈嘉慶臨櫃存入現金。 江燈旺 103年6月23日 103年6月23日 6 張明程 新北市政府 廣陽照公司 設立登記 103年6月26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廣陽照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張明程 500萬元 由張嘉榮分2 筆分別臨櫃存入現金400萬元、100萬元。 江燈旺 103年6月27日 103年6月27日 7 余智勇 臺北市政府 智勤勇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3年11月3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智勤勇實業有限公司 410萬元 由賴冠嶽分2 筆分別臨櫃存入現金310萬元、100萬元。 江燈旺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3日 8 林泳佐 臺北市政府 江寶殷富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3年11月5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江寶殷富有限公司 400萬元 由賴冠嶽將智勤勇公司之前揭增資款提領出後再存入,詳附表3之編號7。 江燈旺 103年11月6日 103年11月10日 9 周宗霆 新北市政府 耀晟公司 設立登記 104年3月16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耀晟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周宗霆 500萬元 由賴冠嶽臨櫃存入現金。 江燈旺 104年3月17日 104年3月17日 10 李榮智 臺北市政府 杰晶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4年3月18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杰晶實業有限公司 500萬元 由賴冠嶽將耀晟公司之股款500萬元分成380 萬元、120 萬元2筆臨櫃存入現金,詳附表3之編號9 江燈旺 104年3月19日 104年3月20日 11 吳友仁 臺北市政府 藝卓公司 設立登記 104年7月31日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藝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吳友仁 300萬元 由賴冠嶽自信達利公司(負責人林韋全另案通緝中)之帳戶提領股款400萬元後,將其中300萬元現金臨櫃存入。 江燈旺 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3日 12 謝旻翰 臺北市政府 勇翰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4年8月4日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勇翰實業有限公司 300萬元 由賴冠嶽將藝卓公司上揭股款300萬元後存入,詳附表3之編號11。 江燈旺 104年8月6日 104年8月6日 13 廖國良 臺北市政府 偉凌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4年8月6日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偉凌國際有限公司 200萬元 由賴冠嶽自勇翰公司提領上揭股款中之200萬元後存入,詳附表3之編號12之1 江燈旺 104年8月7日 104年8月12日 14 賴冠嶽 臺北市政府 馬龍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5年2月19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馬龍國際有限公司 100萬元 蔣江永以現金存入100 萬元 江燈旺 105年2月22日 105年2月24日 15 陳進義 新北市政府 駿皇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5年2月23日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駿皇實業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將耀晟公司前揭增資額100萬元數入,詳附表3之編號15 江燈旺 105年3月11日 105年3月14日 附表2 1 張嘉榮 臺北市政府 耀晟公司 資本增加登記 105年2月22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耀晟實業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將馬龍公司前揭增資額100萬元轉入,詳附表3之編號14 江燈旺 105年2月23日 105年2月24日 附表3 編號 日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金額 備註 1 102年5月31日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屏程實業有限公司 400萬元 由張嘉榮赴銀行提領現金,與編號1之1合計為470萬元。 1之1 102年6月3日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屏程實業有限公司 70萬元 由蔣江永赴銀行提領現金。 2 103年5月28日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泓順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籌備處蔣江永 620萬元 由張嘉榮赴銀行提領現金,再將其中600萬元存入屏程公司之帳戶內,詳附表1編號3。 3 103年6月5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屏程實業有限公司 250萬元 由蔣江永赴銀行提領現金,且將該250萬元另作為緯漢公司之增資款,詳附表1編號4。 4 103年6月9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緯漢國際有限公司 150萬元 由蔣江永赴銀行提領現金,與編號4之1合計為250萬元。 4之1 103年6月10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緯漢國際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蔣阿秀赴銀行提領現金。 5 103年6月13日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杰晶實業有限公司 500萬元 由張嘉榮赴銀行提領現金。 6 103年7月1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廣陽照科技有限公司籌備處張明程 200萬元 由張嘉榮赴銀行提領現金。 7 103年11月5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智勤勇實業有限公司 4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現金,再將該款存入江寶殷富公司之帳戶內,詳附表1編號8。 8 103年11月7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江寶殷富有限公司 3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現金。 9 104年3月18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耀晟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周宗霆 5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現金,並轉供杰晶公司之增資款之用,詳附表1編號10 10 104年3月20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杰晶實業有限公司 350萬元 由蔣江永赴銀行提領現金。 11 104年8月4日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藝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吳友仁 3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現金,並轉供勇翰公司之增資款詳,附表1編號12 12 104年8月5日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勇翰實業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100萬元現金,與編號12之1合計為300萬元。 12之1 104年8月6日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勇翰實業有限公司 200萬元 由附表1賴冠嶽赴銀行提領200萬元現金,並轉作偉凌公司增資之用,詳附表1編號13 13 104年8月7日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偉凌國際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100萬元現金,與編號13之1合計為200萬元。 13之1 104年8月11日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偉凌國際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100萬元現金,並將其中60萬元轉存至屏程公司之帳戶。 14 105年2月22日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馬龍國際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將100萬元轉匯至耀晟公司,供該公司辦理增資用,詳附表2編號1 15 105年2月23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耀晟實業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將100萬元轉匯至駿皇公司,供該公司辦理增資用,詳附表1編號15 16 105年2月24日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駿皇實業有限公司 100萬元 由賴冠嶽赴銀行提領現金後,轉存至泓順源公司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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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