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張宸維
- 被告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
陳俊安之
陳俊安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基交簡字第346號),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既未與本案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訴訟同時處理,應認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俊安之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係屬漏未裁定之補行裁定範疇,自得經依本院於115年7月15日基院麗民玄一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25號函示內容予以補判,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本院115年7月15日基院麗民玄一115年度審基簡字第125號函各1件在卷可憑。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