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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曾淑婷李謀榮鄭富容

原告
邱子倩
被告
張庭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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