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4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健偉(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健偉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0日21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24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於114年4月20日21時5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115年7月17日死亡,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