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4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施又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健偉(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健偉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0日21時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24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因其為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於114年4月20日21時5分許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已於115年7月17日死亡,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49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