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O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O七號
- 被告
- 甲○○
- 即聲請人
右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遭本院羈押在案,然因被告係自動投案,且已與被害人姜月裕及被害人蔡梅櫻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害。茲以被告家中尚有二名子女及年老父母需要照顧,與被害人蔡梅櫻所生之子須作DNA鑑定,被告並於偵查、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已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強盜及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