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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第五五五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火炎姚貴美陳培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聲第五五五號

被告
甲○○○
即聲請人

右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遭本院羈押在案,然因被告本性善良,茲以被告尚須至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火 炎

法 官 姚 貴 美

法 官 陳 培 仁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第五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